其他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文件汇集
非居民企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特有概念。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或者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所得纳税。依中国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合企业所得税法,但依外国法律成立的各种类型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信托基金、外国非政府组织、学术机构等,如有取得来源于中国的所得,也属于非居民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非居民企业学习的第一步,对相关税收文件进行整理: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国税函〔2008〕8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 《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 总局公告2016年第28号(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非居民源泉扣缴) 财税〔2018〕102号(扩大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 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扩大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 总局公告2019年第12号(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局公告2019年第16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 《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34号)